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綜合業務 | 政策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2 | 監督 | 社會救助信訪通訊地址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4 | 辦事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審核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日 | 各鎮(街道)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6 | 審批信息 | 低保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7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政策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8 | 辦事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供養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9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審核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終止供養名單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日 | 各鎮(街道)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10 | 審批信息 | 特困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11 | 臨時救助 | 政策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12 | 臨時救助 | 辦事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13 | 審核 | 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名單、救助金額、救助事由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三)義務教育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5 | 招生管理 | 招生政策 | 佛山市南海區各鎮(街道)公辦小學(初中)招生工作方案;部分適齡兒童或少年延緩入學、休學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讀等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教育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招生計劃 | 南海區各鎮(街道)民辦學校(含小學、初中)招生計劃;南海區各鎮(街道)公辦小學、初中招生計劃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教育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招生范圍 | 招生范圍、南海區各鎮(街道)公辦小學、初中招生地段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教育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招生結果 | 招生錄取結果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教育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無紙化報名系統) | √ | √ | √ | √ |
(五)社會救助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綜合業務 | 政策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2 | 監督 | 社會救助信訪通訊地址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4 | 辦事 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審核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日 | 各鎮(街道)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6 | 審批 信息 | 低保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7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政策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8 | 辦事 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供養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9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審核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終止供養名單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日 | 各鎮(街道)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10 | 審批 信息 | 特困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11 | 臨時救助 | 政策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公開查閱點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 ||
12 | 臨時救助 | 辦事 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13 | 審核 | 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名單、救助金額、救助事由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六)養老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6 | 養老服務業務辦理 | 老年人補貼 | ●老年人補貼名稱(高齡津貼、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等) ●各項老年人補貼依據 ●各項老年人補貼對象 ●各項老年人補貼內容和標準 ●各項老年人補貼方式 ●補貼申請材料清單及樣式 ●辦理流程 ●辦理部門 ●辦理時限 ●辦理時間、地點 ●咨詢電話 | 信息公開規定 | 制定或獲取補貼政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9 | 養老服務行業管理信息 | 老年人補貼申領和發放信息 | ●本行政區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申領數量 ●本行政區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申領審核通過數量 ●本行政區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申領審核通過名單 ●本行政區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發放總金額 | ●《財政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關于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財社〔2014〕113號) ●《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老齡工作辦公室關于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粵民發〔2016〕57號) ●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信息公開規定 | 每20個工作日更新 | 區民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七)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0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指南 | 告知承諾制格式文本;法律援助申請表;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困難和經濟困難申報表 | 《法律援助條例》、《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 自收到公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區司法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其他法律服務網 ■宣傳資料 | √ | √ | √ | √ | ||
14 | 人民調解 | 對人民調解組織的統計和信息公布 | 人民調解組織的統計和信息公布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區司法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廣播電視 ■紙質媒體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其他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
15 | 法律 查詢 服務 |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表彰獎勵 | 評選表彰通知;先進集體和個人申報表(空白表);擬表彰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名單;表彰決定 |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區司法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報刊廣播電視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 ■廣東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
17 | 法律咨詢 服務 | 法律服務機構、人員信息查詢服務 | 法律援助機構窗口名稱;辦公地點;辦公電話;辦理時間等信息 | 《法律援助條例》、《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區法律援助處、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廣東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
20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咨詢服務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法律咨詢服務指南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區司法局、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鎮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鎮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 ■廣東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
21 |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信息 |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相關規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具體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號碼;中國法律服務網和各省級法律服務網網址;三大平臺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及服務指南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區司法局、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鎮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鎮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 ■廣東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八)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預算 | 一般公共預算: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預算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區財政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區政府網站財政局頻道信息公開專欄 |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預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⑤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 | |||||||||||||
2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預算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③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④對下安排轉移支付的應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區財政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區政府網站財政局頻道信息公開專欄 | √ | √ | √ | √ | ||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①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表。②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公開。 | |||||||||||||
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等績效目標。 | |||||||||||||
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 | |||||||||||||
3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預算 | 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隨同預算公開上一年度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或余額預計執行數),以及本地區和本級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含再融資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額(或預計執行數)、本年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預算數等;②隨同調整預算公開當年本地區及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本級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區財政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區政府網站財政局頻道信息公開專欄 | √ | √ | √ | √ | ||
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4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 | 一般公共預算: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預算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區財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區政府網站財政局頻道信息公開專欄 |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預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⑤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 |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③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④對下安排轉移支付的應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表。 | |||||||||||||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①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表。②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公開。 | |||||||||||||
5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 | 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預算績效工作開展情況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績效執行結果。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區財政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區政府網站財政局頻道信息公開專欄 | √ | √ | √ | √ | ||
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對比)進行說明。 | |||||||||||||
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決算數,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決算數,以及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 |||||||||||||
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十一)城鄉規劃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4 | 規劃編制 | 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 | 調整原因、指標變化、批準機關、時間、脫密后的和圖紙等 | 《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粵國土資規劃發〔2013〕23號、粵國土資規劃發〔2013〕83號 | 自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各鎮(街道) | ■公告欄現場公示 | √ | √ | √ |
(十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鎮、村級 | ||||||
2 | 征地前期準備 | 擬征收土地告知 | 在擬征收土地前,應明確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并予以公開。1.擬征收土地用途;2.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3.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4.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5.擬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搶栽、搶種、搶建等有關規定) |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 在實地啟動擬征收土地工作時,在村公示欄公開。 |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負責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部門(含鄉鎮政府等)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政府網站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3 | 征地前期準備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按規定確認后,調查結果予以公開。 1.征收土地勘測調查表;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 | 《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公示欄公開。 |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部門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政府網站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4 | 擬征地聽證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請開展聽證工作的,聽證結果予以公開。按擬征收土地告知確定的時間制作《聽證通知書》;按《聽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組織聽證;實施聽證的,公開聽證相關材料。 1.《聽證通知書》; 2.聽證處理意見; |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29號) | ①《聽證通知書》應在組織聽證7個工作日前予以公開;②其他聽證公開內容在擬征地聽證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公示欄公開。 |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部門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政府網站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5 | 征地前期準備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 | 依申請開展聽證工作的,聽證結果公開。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確定的時間制作《聽證通知書》;按《聽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組織聽證;實施聽證的,公開聽證相關材料。 1.《聽證通知書》; 2.聽證處理意見; |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29號) | ①《聽證通知書》應在組織聽證7個工作日前予以公開;②其他聽證公開內容在征地聽證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部門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6 | 征地前期準備 | 征地補償登記 | 征地補償登記匯總表。 | 《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征地補償登記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部門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7 | 征地前期準備 | 征地補償費用支付 | 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 〔在被征地村公告欄張貼,予以公開,張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可依申請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獲得支付憑證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部門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9 | 征地批準文件 | 有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轉發批復文件應予以公開。 1.國務院批準用地批復文件(指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2.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批復文件(指用地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3.國務院批準城市用地后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轉發用地批復文件; 5.其他用地批準文件。 | 《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10 | 征地組織實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據用地批復文件,縣(市、區)人民政府擬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開。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方式、社會保障途徑等;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和要求; 5.救濟途徑。 | 《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部門 | ▲政府網站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11 | 征地組織實施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環節一并公開、聽證權利〕。非前置的與征收土地公告一并公告。根據用地批復文件,區人民政府擬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開。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3.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方式、社會保障途徑等;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和要求;5.救濟途徑。附件:征地批準文件、地類表、用地紅線圖 |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锻恋毓芾矸ā?/span>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環節一并公開、聽證權利〕的不受10個工作日內公開的影響。 |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部門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注:1.公開內容中標注為“*”標記的,為可選項,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公開渠道中標注為“■”標記的,為征地實施中的公開渠道;標注為“▲”標記的,為征地批準后的公開渠道。
(十四)保障性住房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法規政策 | 法律法規 | 文件名稱; |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獲?。ㄐ纬?、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人民政府、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2 | 政策文件 | 文件名稱; | |||||||||||
3 | 重大決策 | 決策前預公開 | 決策公開制度; 意見征集。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4 | 決策會議公開 | 會議名稱; | |||||||||||
5 | 決策結果公開 | 保障性住房領域方案、公示公告、通知等。 | |||||||||||
6 | 規劃計劃 | 中長期規劃 | 保障性住房專項規劃。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7 | 年度計劃 | 年度建設計劃任務量:開工套數、基本建成套數; | |||||||||||
8 | 建設管理 | 立項信息 | 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投資金額;計劃安排。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9 | 開工項目清單 | 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建設總套數;開工時間;年度計劃開工套數、實際開工套數;年度計劃基本建成套數;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名稱等。 | |||||||||||
10 | 基本建成項目清單 | 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單位;竣工套數;竣工時間等。 | |||||||||||
11 | 竣工項目清單 | 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單位;竣工套數;竣工時間等。 | |||||||||||
12 | 配套設施建設情況 | 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開工時間;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名稱等。 | |||||||||||
13 | 配給管理 | 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 | 申請受理公告;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14 | 公租房承租資格審核 | 申請受理; | |||||||||||
15 | 公租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減免審批 | ||||||||||||
16 |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 | ||||||||||||
17 | 配給管理 | 房源信息 | 項目名稱;保障性住房類型;竣工日期;地址;住房套數;待分配套數;已分配套數;套型;面積;配租配售價格;分配日期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18 | 選房或搖號公告 | 公告名稱;發布部門;發布日期;正文,包括時間、地點、流程、注意事項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19 | 分配結果 | 保障對象姓名;保障性住房類型;房號、面積、套型;所在建設項目名稱等。 | |||||||||||
20 | 辦理配租配售公告 | 公告名稱;發布部門;發布日期;正文,包括時間、地點、流程、注意事項等。 | |||||||||||
21 | 配后管理 | 公租房資格定期審核 | 年審或定期審核家庭信息,含保障對象編號、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配租房源;套型;面積;是否審核通過;未通過原因等。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22 | 自愿退出 | 原保障對象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原租購項目名稱、地址、類型、套型、面積等;原享受補貼面積、標準等。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23 | 到期退出 | ||||||||||||
24 | 不符合條件退出 | ||||||||||||
25 | 違規處罰退出 | ||||||||||||
26 | 配后管理 | 租賃補貼發放 | 保障對象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發放金額;發放年度、月份、日期;發放方式。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27 | 租金收取 | 保障對象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應繳租金;實收租金;未足額收取原因;租金年度、月份;收取日期;收取方式。 | |||||||||||
28 | 租金減免 | 保障對象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保障項目名稱、類型、套型、面積;原應繳租金標準、現應繳租金標準。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29 | 騰退管理 | 騰退對象;騰退日期;騰退原因;實退租金。 | |||||||||||
30 | 房屋維修 | 維修內容;維修標準;維修資金來源渠道;維修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 | |||||||||||
31 | 保障性住房調整 | 保障對象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調整前和調整后保障項目名稱、類型、套型、面積等;不予調整原因。 | |||||||||||
32 | 配后管理 | 運營承接主體管理 | 單位名稱;獲取運營資格方式;運營承接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姓名;辦公地址、聯系電話;注冊資金;服務范圍;監督考核情況等。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33 | 辦事指南 | 申請保障 | 申請條件;申請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請流程和辦理時限;申請受理(辦理)機構;受理地點;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 《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34 | 合同備案 | 合同范本;備案機構;受理地點;咨詢電話等。 | |||||||||||
35 | 申請租金減免 | 申請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請流程和辦理時限;申請受理(辦理)機構;受理地點;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 |||||||||||
36 | 辦事指南 | 繳納租金 | 租金標準;繳納方式、時限;受理(辦理)機構;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 《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
37 | 保障性住房調換 | 申請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請方式、流程;申請受理(辦理)機構;受理地點;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 |||||||||||
38 | 自愿退出 | 申請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請方式、流程;申請受理(辦理)機構;受理地點;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 |||||||||||
39 | 政策解讀 | 本級政策解讀 | 解讀主體;解讀內容;解讀方式;解讀時間等。 | ||||||||||
40 | 回應關切 | 主動回應 | 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及回復情況;公開突發事件應對情況等。 | ||||||||||
41 | 回應關切 | 互動回應 | 在收集分析研判輿情的基礎上,針對輿論關注的焦點、熱點和關鍵問題的互動回應內容。 | 《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南海區住房保障網 | √ | √ | √ | √ |
(十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5 | 征收 | 房屋調查登記 | 入戶調查通知;調查結果;認定結果。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征收部門)、各鎮(街道) | ■入戶/現場 | 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 | √ | √ | √ | ||
8 | 評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確定 | 房地產估價機構選定或確定通知。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征收部門)、各鎮(街道) | ■入戶/現場 | 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 | √ | √ | √ | ||
9 | 被征收房屋評估 | 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征收部門)、各鎮(街道) | ■入戶/現場 | √ | √ | √ | ||||
10 | 補償 | 分戶補償情況 | 分戶補償結果。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征收部門)、各鎮(街道) | ■入戶/現場 | 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 | √ | √ | √ | ||
11 | 補償 | 產權調換房屋 | 房源信息;選房辦法;選房結果。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征收部門)、各鎮(街道) | ■入戶/現場 | 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 | √ | √ | √ |
(十六)農村危房改造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部門文件 | 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文件 | 文件分類、生成日期、標題、文號、有效性、關鍵詞和具體內容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及其實施細則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2 | 政策解讀 | 上級政策解讀 | 著重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關鍵詞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及其實施細則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3 | 本級政策解讀 | ||||||||||||
4 | 計劃實施 | 任務分配 | 及時公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名單 |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加強和完善建檔立卡貧困戶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若干問題的通知》等 | 分配結果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5 | 組織培訓 | 組織開展農村建筑工匠培訓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6 | 條件與標準 | 農村危房等級評定標準 | 農村危房等級評定相關標準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危房改造脫貧攻堅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加強和完善建檔立卡貧困戶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若干問題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7 | 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申請條件 | 農村危房改造農戶申請條件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8 | 條件與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補助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補助標準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9 | 農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竣工驗收要求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0 | 對象認定 | 危改戶認定程序 | 農村危房改造申請程序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1 | 認定結果 | 認定結果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2 | 預算管理 | 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 | 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有關內容,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有關內容 | 同上 | 經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財政部門批復后20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3 | 決策部署 | 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 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等 | 《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及其實施細則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4 | 年度任務實施 | 年度任務執行情況 | 年度工作完成情況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5 | 輿情收集、熱點及關鍵問題回應 | 輿情收集回應 | 接受投訴、咨詢、建議等聯系電話、通信地址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及其實施細則 | 信息形成之日 起20個工作日 內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6 | 互動回應 | 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輿論關注的焦點、熱點及關鍵問題等回應內容 | 及時發布信息;對涉及重大輿情的,要快速反應,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信息。 |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二十)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39 | 公共 | 公共文化機構免費開放信息 | 1.機構名稱; |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部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國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文化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社區(街道)文化中心免費開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桂城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 | ■政務新媒體 | √ | √ | √ | √ | ||
40 | 特殊群體公共文化服務信息 | 1.機構名稱; | 《殘疾人保障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桂城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 | ■政務新媒體 | √ | √ | √ | √ | |||
41 | 公共 | 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 | 1.機構名稱;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館服務標準》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桂城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 | ■政務新媒體 | √ | √ | √ | √ | ||
42 | 下基層輔導、演出、展覽和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 | 1.活動時間;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館服務標準》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桂城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 | ■政務新媒體 | √ | √ | √ | √ | |||
43 | 舉辦各類展覽、講座信息 | 1.活動時間;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桂城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 | ■政務新媒體 | √ | √ | √ | √ | |||
44 | 輔導和培訓基層文化骨干 | 1.培訓時間;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桂城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 | ■政務新媒體 | √ | √ | √ | √ | |||
45 | 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播活動 | 1.活動時間; |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桂城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 | ■政務新媒體 | √ | √ | √ | √ |
(二十一)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公開內容 (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全社會 | 特定群體 | 主動 | 依申請 | 區級 | 鎮街、村級 | ||||||||
0105 | 01 行政許可類事項 | 醫師執業注冊 (權限內)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7 號)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5 號 2009 年 8 月27 日修正)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 13 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衛生健康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區行政服務中心 | √ | √ | √ | √ | ||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事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
過程信息,包括受理等相關信息。 | |||||||||||||
結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別、類別、執業地點、證書編碼、主要執業機構、發證(批準)機關等相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 | √ | √ | √ | ||||||||
0505 | 05 行政給付類事項 |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1 號 2015年 12 月 27 日修正) 【規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8〕46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衛生健康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申請材料 | |||||||||||||
受理范圍及條件 | |||||||||||||
辦理流程 | |||||||||||||
咨詢投訴渠道 | |||||||||||||
0506 | 05 行政給付類事項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1 號 2015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29 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關于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國辦發〔2004〕21 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關于調整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的通知》(財教〔2011〕623 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范的通知》(人口廳發〔2006〕122 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衛生健康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申請材料 | |||||||||||||
受理范圍及條件 | |||||||||||||
辦理流程 | |||||||||||||
咨詢投訴渠道 | |||||||||||||
0507 | 05 行政給付類事項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1 號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 號) 關于印發《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粵人口計生委[2009] 21號) 關于印發《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人口計生委[2009] 38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衛生健康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申請材料 | |||||||||||||
受理范圍及條件 | |||||||||||||
辦理流程 | |||||||||||||
咨詢投訴渠道 | |||||||||||||
1001 | 10 行政備案類事項 | 生育登記服務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辦理依 據、辦理條件、申辦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依據及標 準、結果送達、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渠道、辦理地址和時間、辦理進程、結果查詢 |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辦指導發〔2016〕20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衛生健康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003 | 10 行政備案類事項 | 醫師(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多機構備案(權限內)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辦理依 據、辦理條件、申辦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結果送達、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渠道、辦理地址和時間、辦理進程、結果查詢 |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衛生健康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106 | 11 公共衛生服務事項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服務對象、服務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點、服務時間、服務項目和內容、服務流程、服務要求、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網上投訴渠道 |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 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關于做好 2017年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國衛基層發〔2017〕46 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關于做好 2018年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國衛基層發〔2018〕18 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區衛生健康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二十二)安全生產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鎮街、村級 | ||||||
10 | 依法 行政 | 行政處罰 | 辦理行政處罰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級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2 | 行政 管理 | 隱患管理 | 重大隱患排查、掛牌督辦及其整改情況,安全生產舉報電話等 | 《安全生產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區應急管理局、各鎮(街道)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5 | 動態信息 | 業務工作動態、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動態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區應急管理局、各鎮(街道)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二十三)救災生產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鎮街、村級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規 | 與救災有關的法律、法規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2 | 部門和地方規章 | 與救災有關的部門和地方規章、規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開的與救災有關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工作計劃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5 | 政策 文件 | 重大決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對人切身利益、需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決策前向社會公開決策草案、決策依據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6 | 重大政策解讀及回應 | 有關重大政策的解讀及回應 相關熱點問題的解讀及回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政務公開工作中進一步做好政務輿情回應的通知》 | 重大決策作出后及時公開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7 | 重要會議 | 以會議討論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時,經黨組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討論決策過程的會議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提前一周發通知邀請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8 | 政策 文件 | 征集采納社會公眾意見情況 | 重大決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會公眾意見情況、采納與否情況及理由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征求意見時對外公布的時限內公開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9 | 備災 管理 | 綜合減災示范社區 | 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分布情況(其具體位置、創建時間、創建級別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6-2020年)》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2 | 災后 救助 | 救助審定信息 | 自然災害救助(6類)的救助對象、申報材料、辦理程序及時限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3 | 災害 救助 | 應急管理部門審批 | 救助款物通知及劃撥情況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4 | 因災過渡期生活救助 | 因災過渡期生活救助標準、過渡期生活救助對象評議結果公示(災民姓名、受災情況、擬救助金額、監督舉報電話) 過渡期生活救助對象確定(災民姓名、受災情況、救助金額、監督舉報電話)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5 | 災后 救助 |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 |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標準(居民因災倒房、損房恢復重建具體救助標準)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評議結果公示(公開災民姓名、受災情況、擬救助標準、監督舉報電話)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18 | 工作 動態 | 工作信息 | 防災減災救災其他相關動態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區應急管理局 | 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二十四)食品藥品監管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5 | 監督檢查 | 食品生產經營(含特殊食品經營)監督檢查 | 檢查制度、檢查標準、檢查結果等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 | √ | √ | √ | ||
8 | 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監督檢查 | 檢查制度、檢查標準、檢查結果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區政府門戶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 | √ | √ | √ | |||
12 | 行政 處罰 |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 | 處罰對象、案件名稱、違法主要事實、處罰種類和內容、處罰依據、作出處罰決定部門、處罰時間、處罰決定書文號、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 行政處罰決定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街道)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16 | 公共 服務 | 食品安全消費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費提示、警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街道) | ■區政府門戶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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